在我國,凡國稅業務應該使用國稅發票,如工業企業、商業企業、維修業的應該使用國稅發票;部分服務、建筑、裝修、裝飾、金融、不動產租賃、保管等使用地稅發票。發票主要分為普通發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業發票。在會計處理注冊公司日常事務時,或者中小微企業納稅人在自行申報納稅時,很有可能會發生各種各樣的意外情況,那么一旦發票發生意外情況怎么辦呢?
一、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可以扣除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在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發票這種情況下,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相關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沒有填付款方全稱的發票要拒絕收取,因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允許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二、專用發票丟失外貿企業怎樣出口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提供經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抵扣其進項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分別按以下對應要求申報并提供相應資料:
1、丟失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的,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2、也可以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可憑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退稅。
三、法取得發票的賠償金可否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如果該賠償金的支出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且屬于企業因合同行為而發生的,可以稅前扣除。法院判決企業支付賠償金,企業可憑法院的判決文書與收款方開具的收據作為扣除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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